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就是非政府组织的意思。最早是指得到联合国承认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后来发达国家中以促进第三世界发展为目的的组织也被包括进来,现在主要指发展中国家里以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己任的组织。非政府组织经常与非营利组织交替使用,但是两者仍有一定的区别。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这些组织的集合就构成了非营利部门。
一个NGO应当具备五个特征,“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自治性、正式性”。
在中国,NGO常被译为“社会团体或民间团体(Civil Organizations或Civic Organizations)”。由于NGO与社会团体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对等,中国NGO的界定与国际上通用的定义略有不同。当强调中国NGO“非政府”的特征时,可以将其定义为“不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行政权的社会团体,”用以区分那些虽然注册为社会团体,但却行使特定行政权的组织机构。
在中国,民间组织也被官方翻译成为“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这体现了政府希望政社分开的改革取向,但"民间组织"并不完全等同于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从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角度分析,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组织性。组织性意味着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纯粹的非正规的、临时积聚在一起的人不能被认为是非营利领域的一部分。组织应该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这样才能具有契约权,并使组织的管理者能对组织的承诺负责;
二是民间性。组织不是政府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但这不意味着组织不能接受政府的资金支持;
三是非利润分配性。组织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组织可以盈利,但所得必须继续用于组织的使命,而不是在其成员中进行分配;
四是自治性。组织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五是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物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与。特别是形成有志愿者组成的董事会和广泛使用志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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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0年,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美国访问期间,感受到美国社会中存在一种独特的志愿精神。他认为正是这种精神,正是因为美国在政府、企业之外还存在一个强大的非政府组织才造就了美国的繁荣。自此,人们开始认识到NGO(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NGO,英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
NGO在全球范围的兴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人口、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两级还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一种回应,NGO迅速成长并构成社会新的一级。
NGO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NGO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
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是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套的。这种制度的来源,与美国建国之初移民互助自助的传统有关。
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美国有力量极其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美国的各种NGO。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鼓励捐赠。
NGO是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还有着不可忽视的精神功能。NGO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自上而下的NGO,具有较长的历史和“半官方”的特色;另一种多由民间人士自发成立。目前全国稍具知名度的民间自发公益类NGO大约在300家左右。中国NGO主要集中在环保领域、妇女领域、扶贫领域,如北京的“自然之友”、“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天津的“绿色之友”等。